May 27

消費借貸 不指定

admin , 11:59 , 新竹借貸 , 評論(0) , 引用(0) , 閱讀(338) , Via 本站原創 | |
請問跟人家借"米"、"醬油"等等是屬於消費借貸或是使用借貸,那假使我跟別人借了一瓶醬油,但沒有使用,而原封不動還給他呢?

依民法規定:
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。
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

>>>>>> 解說:從第464條可以看出,是以物為標的,交付借用人無償『使用』,嗣後依約返還,而且是原物還返。所以說借用人依契約是獲得者為對該借用物之使用權;但消費借貸就不同了,依第474條看來是謂貨與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『所有權』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

例如甲向乙借了一台電腦,甲同意而交付了A電腦於乙,成立了使用借貸契約。當乙使用完畢或依契約期限屆至,乃需返還A電腦予甲,此A電腦必是當初甲借給乙的特定的原物(不是乙隨便拿了一台B.C.D電腦返還)。然而金錢及你所述的米、醬油,這都是替代性極高可定其種類之物,依一般人類生活情況米、鹽、醬油、酒....這些使用了還可以返還?其必會發生物理質變或吃進肚子裡,所以這些東西的借貸是以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。金錢、米、鹽、醬油、酒是消費借貸。

那假使我跟別人借了一瓶醬油,但沒有使用,而原封不動還給他呢?

民法之規定係為私人間通常社會生活關係之權利義務定爭止紛,然而如此的假設性問題,難謂通常會發生之事件;借了一瓶醬油,卻不依物之性質使用,背後目的?是很奇怪無意義之事;嚴格地看或許這不完全構成民法上明文有名契約(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),仍不妨把它當做借貸契約的一種(無名契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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